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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某、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来源:刘志云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1-14
浏览量:467

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2018)苏03民终1639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夏某,男,197031日生,汉族,住北京市朝阳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志云,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黄运媚,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王某,男,1971914日生,汉族,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鹏,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张某,女,197289日生,汉族,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鹏,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徐州某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,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。

法定代表人:王某,该公司董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鹏,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上诉人夏某因与上诉人王某、张某、徐州某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(2017)苏03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终结。

本院经审理认为,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(2017)苏03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
审判长单雪晴

审判员魏志名

审判员曹辛

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

书记员刘禹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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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志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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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3*********2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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