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8)苏03民终1639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夏某,男,1970年3月1日生,汉族,住北京市朝阳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志云,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黄运媚,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王某,男,1971年9月14日生,汉族,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鹏,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张某,女,1972年8月9日生,汉族,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鹏,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徐州某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,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。
法定代表人:王某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鹏,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上诉人夏某因与上诉人王某、张某、徐州某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(2017)苏03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终结。
本院经审理认为,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(2017)苏03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;
二、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审判长单雪晴
审判员魏志名
审判员曹辛
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
书记员刘禹宏